【胡杨林社区-安南子-个人文章】
自杀者的罪刑[转载]
□ 安南子
2007-05-05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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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世人不去思考天地生人,父母养育身体,珍贵异常,恩重如山。父母恩、众生恩、国王恩、三宝恩等四恩未报。未奉到勾帖,就擅自轻生、自杀、上吊、服毒、投水等等。除因忠孝节义的德行,牺牲生命,死后为神之外,假若是细小的仇恨,或因犯罪的羞事被发觉即率尔轻生,究其所犯罪刑,并未至死刑的地步。也有的想嫁祸、加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轻生气绝的。以上诸种,门神、灶神,立即押解到十殿阎王第一殿,收入饥饿厂与干渴厂。
这些自杀的鬼魂,每逢戌、亥日,完全如临死时一般痛苦。一切痛苦的情境,照原来的样子,再出现一次。有的七十天,有的一、二年之后,押解其魂魄,再回到寻死的地方,受悔恨折磨之苦。并且不许接受羹饭、纸帛等祭品的祭拜。
若自杀的鬼魂自知忏悔,敛心守藏,不现出鬼影魅形来惊吓人,也不乱找替死的。等遭他牵累的人已经脱离牵累之日,则由门神、灶神将此鬼犯押解到十殿阎王第一殿,转发第二殿。重新考查校对他的功与过,从重加刑,再另递交各殿,发配地域去受苦。
假如生现形吓人或找替死的心,或用这些言语吓人、诈人,虽然未令人死亡,即使以前曾经行诸善事,所有地狱也一概不准减免其罪刑。
若是轻生已死之后,毫不收敛鬼的形影,以致惊吓、令人丧命的话,立即命青面獠牙的鬼役勾到各地狱去受苦。满一百日后发配人阿鼻大地狱,用锁链吊扣住永远不许超生。
摘自《玉历宝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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