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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说

龙首闲人2007
2007-12-21 18:12   收藏:0 回复:3 点击:5078

    打工者说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我作为一名曾在民营企业劳作半年的打工者,其兴奋心情是难以掩饰的。若是借用老掉牙的言词来表述,那就是:热烈欢呼,坚决拥护!
  对待《劳动合同法》,我之所以持这种心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所有条款,句句说出了打工者的心里话,维护了打工者的权益,撑起了打工者的腰杆,是打工者们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伞。
  应该这样说,近些年来,一些用人单位违背党的政策,违背国家法律,蔑视劳动者的人格与尊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是严重的。特别是民营经济,私人企业,其违法行为更令人发指。那些老板们,抓住了近年下岗失业人员众多,社会劳动力这个大“蓄水池”存储充盈,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契机,对劳动者进行明目张胆的欺诈盘剥。他们动辄以“救世主”自居,在员工们面前常说的一句口头禅便是:“你们没地方吃饭,是我养活了你们;要不卖力气好好干,就是没良心”。于是乎,在这种态势下,剥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地发生了。对老板的刻薄要求,低劣的劳动条件,打工者只能逆来顺受,委屈求全。
  我所为之打工的某家民营企业为例,这几年效益节节高升,名气越来越大,当地政府给予不少荣誉,被命名为“百强企业”。老板们的轿车经常更换。就是这样的档次很高的企业,其违法侵权行为也是十分严重的。如:
  从合同的签定开始,劳动者就丧失了平等地位。该合同内容数十条,数千字,绝大多数都是约束劳动者的,尽是劳动者的责任与任务,应该这样,应该那样;禁止这样,禁止那样,条条都与“扣工资”,“罚款”,“除名”相联系。而约束厂方的条款,则寥寥无几,明显地带有“刑不上士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色彩。这样的合同条款,对劳动者的精神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在合同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规定厂方的责任与义务的寥寥几条,厂方也难以真正实施。比如:
  (1)合同规定,厂方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金,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实际上,老板雇用200人,只缴纳20人的工伤保险金,发劳保用品,只发衣帽,鞋“自己花钱买”。劳保手套,没定期定量规定,工人经常徒手干活。至于车间劳动环境之差,狭窄,拥挤,昏暗,不必细说,极易发生伤害事故。
  (2)工作时间,合同中明确写道,“按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即:每日工作时间平均按8小时”。实际上,厂方却强制要求冬季(每年10月1日~4月30日)工作8小时,夏季(每年5月1日~9月30日)工作9小时。此外,每周的星期一,再延长1小时,打扫卫生。况且,每周没有双休日。这些超时工作,都是不计报酬的。
  (3)随意罚款,随意除名,随意打骂现象,时有发生。7月某夜突降暴雨,市内马路水深2米,交通中断。员工们绕道数里来厂上班,有几人迟到5~10分钟。厂方毫不留情予以罚款。有人建议,这是“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应予宽谅,但厂方不予理睬。有一名50多岁老工人,不经意 将烟头扔到地沟(属违规行为),被厂长立即踹两脚,骂一通,撵回家去,本月的工资奖金扣掉!
  上述种种,每当我回忆起来,都会想起小学读书时的一篇课文——中国保尔式作家高玉宝写的《半夜鸡叫》,心情是苦涩的!
  《劳动合同法》固然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福音,带来了喜悦,但我心中也隐隐有些担忧。忧什么?忧的是《劳动合同法》能否达到制定者的目的,实现颁发者的初衷,各项条款都能落到实处,推行开来。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用人单位真正遵守法律。质言之,就是不要使国家煞费苦心,劳动者朝思暮盼的《劳动合同法》变成一纸空文。
  为此,我认为,还要从法规方面制定两项操作性强的具体举措:
  一、要在各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经济中建立起健全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必须能够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说话办事,能够协调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能够向党和政府提供情况,沟通信息。工会组织和人员的任用,工资,经费,不能受控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必须要姓“工”,必须是打工者政治与经济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人。
  二、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并实行“问责制”。现实当中,每当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时,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往往会被用人单位,老板们“摆平”。他们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敷衍塞责,久拖不决,以期息事宁人。更有甚者,他们与老板们沆瀣一气,掩盖真相,转嫁责任,袒护老板。实行问责制的目的,就是要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付诸实现。对玩忽职守者,违规执法者,要痛究其责。
  
原创[时事关注]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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