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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民间团体

胡杨林边的看客
2010-11-10 09:37   收藏:0 回复:1 点击:4509

    在寻找民间组织的指导力量时,人们渐而发现惟有法律、社会现实的需要和人类追求的文明价值符合要求。法律,民间组织存在的现实基础,确定着民间组织活动的范围;现实,阐释了其产生、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文明价值和人类对文明价值的渴望与追索,证明着其正当性和品质的同时,构成了民间组织的法理基础。
   民间组织的自由意义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呢?
   民间组织首先是自治组织。它根据社会的当下表现和运行中的问题,由拥有共同或相似志趣的人员组成。它依据法律开展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践行其宗旨和主张。在对其宗旨、主张实践的过程中,促进组织成员专业水准、职业操守的提升,促进成员福利的增加。
   民间组织的自由性还通过其可以公开、公平地与其它性质的组织、团体、政党进行辩论加以体现。在相互的辩论伴随下,民间组织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体现其社会支持功能;在实践与辩论中厘清固有习俗在当下社会结构中的内涵,发现使人产生困扰的冲击来于何处,消除对这种冲击的冷漠态度,形成群体性认识,并促使之成为社会论题——让人能够意识到文明价值与人们秉持价值正在被什么又以怎样的方式影响着;逐渐影响、引导社会观念、价值取向向理性与自由的方向发展。当然,在辩论和现实情境不断演变的事实面前,民间组织也应有修正自身宗旨、主张和行动方式的勇气,并付诸实施。
   第三个让民间组织得以自由的因素是,它的宗旨是对人类文明价值的皈依。
   从民间组织的自由性看不出性质与之不同的团体、组织是决定其产生与存在的理由。这自由性也说明民间组织的宗旨、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亦不受其它团体、组织的限定与制约。
   怀疑民间组织的作用、不认可它是社会支持体系的有效组成、否定民间组织自由性的声音,试图支配民间组织的力量一直存在着。这种怀疑情绪和支配力量的存在,在讲求集体精神,崇尚惟有思想统一、力量集中方可成大事的文化传统中是有现实社会基础的。
   社会需求的差异性,决定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两者依相对于体制的关系作区分)、宗教,乃至是政府组织均无力量单独做到事无巨细,顾及所有,建立覆盖社会所有层面、并持续发挥作用的社会保障、社会支持体系。
   社会需求的差异性,首先表现为不同性质的需求要求不同的主体来满足。比如社会对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求,是政府应该予以满足的。比如人们因专业知识不足或缺乏而产生的需求、在对人文价值的倡导与引导方面,民间组织依其专业性和延续性加以满足。在诸如环境的改善、对失学、残障等社会弱势人群的救助等方面,就需要民间组织与政府组织间通力、顺畅的合作。这时,民间组织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它唤起了社会对此类需求的重视,它还在促进政府组织更细致更有效地运作其支持系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政府组织倾向制度性、货币化的支持相比,此时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得更细致,更专业化,也更人性化和持久。这可算是民间组织在与政府组织合作提供社会支持方面的第三个作用。
   社会需求的差异性,还表现为即使面对同一类需求,现实条件、经历、文化背景及心理承受能力不同的人群对将获得的支持在的程度上、方式上要求不同的差异。民间组织在此情境下,成为了社会支持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一部分。
   人们知道,在社会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公平正义是难以完美体现的;在社会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不良组织、团体就有可能出现,它们以非法治的方式履行满足社会需求的职能。这是一个文明、法治社会所不乐意看到的。
   促进、保障民间组织的发展,是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是社会理性发展的必须。民间组织的存在、作用的发挥,会让人对未来有明确的预期。明确的预期是社会基础秩序得以建立的基础因素之一。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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