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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授权,无代理
□ 胡杨林边的看客
2011-10-2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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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授权,无代理”,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无授权,无代理”作为公民意识,通常归属于公民意识中的法律意识范畴。
我想,公民权利处置的方式大概有自己行使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主张救济权利、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权利的自然流失及依法院判决或政府执法部门裁定权利的转移或在一定时间内被中止几种情况。
在弃权这方式中,公民也并非是可随意而行的,某些特定权利是需要经法律认可方可发生转移的,比如说监护权。
因身体、经济等原因无力履行权利,由此导致的权利的自然流失的情况也需要依程序和法律确定。
可见,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是无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替其它人行使公民权利的。
跳出法律的范畴,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实践的是现代社会中的平等精神,因为平等性是公民权力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窃以为,不因情感的浓烈和个人目标的迫切而超越权利之界,当是公民必备的意识。
1919年,韦伯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提出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概念。信念伦理常鼓励为了达到“目标中的善”而去做恶,做大恶的举动,纵容这种行恶的权利只能归于我的意识。信念伦理也防止不了这种意识的膨胀,没法防止最初的“目标中的善”被当作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使用。
信念伦理的弊端,被洪秀全等体现得淋漓尽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逻辑,也是一个例子。
确实有必要让责任伦理进入自己的意识里,逐步取代信念伦理。
真正能让人无限感动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纪大小),真诚而全心对后果感到责任,按照责任伦理行事,然后在某一情况来临时说:“我再无旁顾:这就是我的立场。”(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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