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林社区-木鱼一声-个人文章】
立法监督:意义与方式
□ 木鱼一声
2005-11-25 12:51
收藏:0
回复:2
点击:5689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立法可谓发展迅猛,新的法律、法规同、规章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与此同时,立法随意、立法专断和立法冲突也与日俱增,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消极的显性和隐性的影响,立法监督势在必行。
意义 所谓立法监督是指对立法活动的过程及其制作的立法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和督促活动。立法监督主要源于立法随意、立法专断和立法冲突。立法随意是立法主体在立法立项、立法内容上不注重调查研究,只凭主观臆想相当然地立法。立法随意是立法主体的在立法立项、立法内容上不注重调查研究,只凭主观想想当然地立法。立法专断是相关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缺乏全局意识,拒绝社会公众的参与,一意孤行,其立法文件侵害了相关公民团体社会或国家的合法权益。立法随意和立法专断往往是由于立法者并不能清配地认识到立法乃法治之始;往往是醉心于权力本位而不是权利本位。立法冲突是法律文件在效力或内容上的顶撞和矛盾,主要包括纵向冲突和横向冲突两个方面。导致立法冲突的原因主要是:1、经济利益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利益日益多元化,国家和社会、中央地方、部门和部门、个人和群体之间既存在一致也存在冲突。不同的利益产生不同的立法需求,在没有或相关规范、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立法冲突在所难免。2、立法体制方面 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但从事立法的主体是由许多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承担的。我国的宪法法律对立法权限界定不清,再加上利益的驱动,实践中就常表现为立法冲突。3、立法经验方面 在现代化的实现方式上我国显然是一变法模式为主导形式的,也即是主要通过立法形式来形成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引导文化发展的。面对变动不居的国情,我国在立法方面向来有宜粗不宜细的传统。从事立法的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比较有限,对同样的事物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在这种意义上,立法冲突也可以认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经阶段。4、价值观点的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5、理论指导上的立法建构论和立法粗英化。
方式 立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存在被滥用而侵害权利的情形,往往也是腐败的源头,立法权存在本身即需要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有很多种形式,从时间上来讲,有法律制定前、制定中和颁行后的监督。从效力上讲,有正式的监督和非正式的监督。从监督主体上来讲,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从具体方式上来讲,有法规批准、法规备案、法规审查和法规清理等等。现在的问题不是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没有关于立法监督的内容而是我们认为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可行性不强,尤其是对人民参与立法的规定明显不足。而我们认为,人民参与立法是立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只有让人民真正地参与立法才可能是立法监督整体发生有效的作用。因为,1、参与立法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和法治的深入认识,可以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这无疑会为法治准备重要的民情条件;2、人民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是对立法活动进行总体监督的过程,也是对其他各种立法监督的最终的监督形式,如果有较为合理的方式,人民参与立法将使整个立法机制健康地运转。3、有益于立法内容的完善。
这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立法监督有所规定,也对立法民主和人民参与立法做出了规定。该法总则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具体内容上,《立法法》规定了公布法律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以发扬民主。我们认为,《立法法》对人民参与立法的规定的缺陷在于:1、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对人民参与立法的过程和方式没有详细的规定:3、对人民参与立法这种立法监督方式的效力也未做出规定。
为什么《立法法》对人民参与立法不够热心呢?其原因:1、或许有人认为,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国人民的素质普遍不高,所以即使规定了也没多少意义。对于这种说法董必武先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更何况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也有了很大原提高。持这种意见的人在根本上还是坚守权力本位,在内心里还是不愿意使立法权受到监督。2、或许有人说以前也曾尝试过,比如全国人大曾经公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几处法律草案,但效果很不理想。对此,我们的看法是,没有制度保障的权利往往没有实现的可能性,是权利得“空头支票”。有一项或两项制度但是制度不成系统,权利还是无法实现。你首先在立法上对人民参与立法就没有系统而完整的规定,又怎么能让人去有效地参与呢?3、或许有人担心这会影响立法的效率。我们认为,立法是对社会的观念改造,而只有所立的法律赢得了人们的认同,法律才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在社会现实中得以贯彻,由此我们才可以说法律是有效益的,也是有效率的。如果所立的法的不到人们的认可,法律的不到实现或者是以较大的成本推行,结果法律的权威受损,法律运作的总成增加。难道这能说立法是有效率的吗?一国实现法治是各个部门协作的结果,效率的计算应看整体。
总之,我们认为,人民参与立法是我国法制进程中一个相当关键的环节。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立法的整体水平,加强立法监督,增进立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培养和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有益于我国的法治进程。人民参与立法应和完善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