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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中国情理法

木鱼一声
2005-11-28 22:54   收藏:2 回复:2 点击:5911

    礼与中国情理法
   ——情理法学习笔记
  
  中国古代的法律缺乏独立的品格,原因在于,第一,它只是作为贯彻统治者的意志的工具,用以镇压反抗;第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对礼的依附与从属,即法的精神、特点由礼决定,礼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是法的最后根据。 本文着重考察第二方面,也就是礼对中国古代法的性格的形成中所具有的地位和意义。
  一、礼:一种规范、信仰和价值体系
  礼是中国古代一种社会现象,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对今天仍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
  古代的典籍中记载:“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 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一种祭拜仪式,用于祭祀祖先和神灵。这和原始社会当时极低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人们对自然界和人的生老病死等现象还不可能有清醒的认识,因之,礼与天地神鬼相通自然是可以理解的事情。礼也因而具有莫名的精神威慑力。进入阶级统治社会以后,基于统治的目的,掌权者往往将自己的神化,将礼为己所用,通过对礼进行加工改造,把自己的意志灌输进去。也正因如此,所以礼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孔子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在中国古代,礼是上下承接,绵延相续的;其二,后代总是因时因地而对前世之礼加以变动。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周公姬旦鉴于当时的社会情势,继承尊礼的传统,对分散零乱的礼进行搜集、分析、比较、补充、删减,使礼典化,发展到“郁郁乎文哉” 。这乃是他摄政时期具有政治与文化双重意义的重大活动。其影响至远。
  礼的内容繁多,范围广泛,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活动。《周礼》涉及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考工记等众多内容。后经延续,逐渐发展为涵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从最细小的个人言行举止,到最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一切都可以用礼来解说、描述、评判。它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规范体系,并有与之相配合的整套礼节、仪式,繁复而琐细”。
  在中国古代社会,礼的作用非比寻常。“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 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 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关于礼的作用,综括古人的论述与历史的实际,可以归纳为:(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2)别贵贱,序尊卑;(3)经国家,定社稷;(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
  二、礼与儒家学派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礼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儒家学派有着紧密的关联。正是经由儒家学派对礼的尊崇、发展、弘扬,特别是儒家思想在中国思想领域统治地位的确立,礼日益声名显赫、影响大增。
  (一)礼与儒家思想的契合
  在儒家看来,社会绝非整齐划一的,而是有着智愚贤不肖之分,贵贱上下之别。不同的待遇和不同的地位紧密关联,且天经地义。“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为寡”。 社会秩序,在儒家看来,乃是两种秩序的总和。其一就是刚才所说的在社会上的贵贱上下的分异,其二乃是存在于家族之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都有分寸的社会,即为儒家的理想社会。
  如何来实现和维续这种秩序?在儒家看来,礼便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得力工具。从前所介绍的礼的内容以及礼的作用方面,我们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的契合,或者说,儒家思想的产生是否合理有着内在的相关性?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将周礼奉为理想王国,“克己复礼”是他的一项重要的人生追求和理论追求。他毕生也为遵从礼、维护礼和使礼的精神与原则发扬光大而不懈努力。在《论语》当中,礼的出现频率是相当高的。
  (二)以礼入法
  儒家主张礼治,以差别性的行为规范也就是礼来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先秦时期,百家争鸣,互相攻讦。秦时,律由法家定,法家为正统。此种情形直至汉初。汉武帝时,儒家思想逐渐得幸,儒家思想开始改变法律的面貌。主要表现,一为用儒家之理论来解释法律,二为以经义决狱。到魏以后,儒家参与制定法律,他们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思想的礼变为法律的条文,由此使法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影响深远。
  三、礼与中国情理法
  情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理论、规范和实践的一个突出特色。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法史学界开始注意研究这一问题, 在很多专著、教材和论文中对这一问题开始有所涉及。现有论述主要涉及情理对于中国古代的立法、司法、法律精神的影响,特别是对情理对诉讼的影响研究较多,同时,学者们还就这种情况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探究。但是,对情理对法的影响和礼之间的内在关联探讨的还不多。
  (一)情理法的内涵
  什么是情理?按照滋贺秀三的观点,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这里不得不暂且借用“正义衡平”这一在西洋已经成熟的概念。但什么被感觉为正义的,什么被感觉为衡平的呢?当然其内容在中国和西洋必然是不同的东西……概言之,比起西洋人来,中国人的观念要顾及人的全部与整体。也即是说,中国人具有不把正义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到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而且中国人还喜欢相对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从对立双方的人和一侧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痛苦中找出均衡点来,等等。这些说法大概是可以成立的。因此,所谓“情理”正确说应该就是中国型的正义衡平感觉。无论如何,所谓情理是深藏于个人心中的感觉而不具有实定性,但它却引导听讼者的判断。 这是从中国人思维方式方面做出的理解。
  一般认为,情理法,情是指人情,理是指天理。从夏商起,国法便与天相沟通,也就是天道观,强调法律、统治的“受命于天”,以此获得合法性。而且,应当看到,这一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在传承的过程中也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其加以变通。具体说来,夏商的天道观单纯强调天。到周,虽然也强调天的无上权威,但是把天与民结合起来了,强调治国以德,而检验德的依据在于民心,这也为汉初的天人感应学说奠定了基础。汉初,董仲舒创造了天人感应理论,并且把天也伦理纲常化了。汉以后,历经魏晋与唐,纲常教义已经逐渐演化成复杂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到了宋代,理学家们进一步将三纲五常抽象为天理。至明清,虽然天理的权威性的神秘色彩有所冲淡,但是其法律体现去进一步加强。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 以这种说法,人情自然是人之常情,是人性的体现。但我们知道,人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因而,人情必然具有社会性的一面。同时人情必然是具体的、历史性的。
  (二)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在中国古代,国法以天理为指导将纲常具体化为国法的基本内容,因而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又被称作伦理法,它同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内涵的人情是一致的。在中国古代的情与法中,情法可以说是交融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与情谐,情法同在。
  但是,在人情与国法之间也有不和谐的地方。原因在于二者的利益指向上的区别是他们冲突的客观基础,由此带来,规范目的、制裁方式上的差异。
  (三)礼与中国情理法
  礼作为一种规范、信仰和价值体系,经过孔子有历代儒学大师的精工制造,可谓日趋完备,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和社会的主流,对中国情理法的形成始终发挥着殷实的作用。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
  第一,从礼之产生的角度来看,礼生自人之常情。
  “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 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 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 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 从中可以看出,礼的产生还主要是基于一种经验主义的描述方式,也即是说,礼之产生,本于人的生理性情,出于对人的生存欲望和人的天性的把握。本着秩序的考虑,从饮食起居的日常生活,父子兄弟夫妇以及长幼的人际关系,从政奉公的工作态度,到生活物质的充裕供应与利用,各个方面,林林总总,定为制度,以期人与人之间相利而不相害,最终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另一方面,由于礼本于人情,故而容易在社会中产生共鸣,容易为社会成员所接受。没有民情基础的法律,在实际的实现过程中很容易流于形式,而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
  第二,从儒家人性观的角度看,礼经由教育遍及众生。
  “中国自有书契以来,以礼教之天下。” 在我国古代,注重对人的教化是一种传统。在儒家看来,不管持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认为人性是可以通过教化改变的。他们主张是礼的主张深入人的内心,内化为人的素质,自然外化为合宜的行为,反对“不教而诛”。孔子讲:“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是强调教化。孟子、荀子也有类似的论述。古代的教育有学校的正规教育,学校教育的教材与教程主要是诗、书、礼、乐等。此外,还有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从政人员的学习制度,也就是把机关当作学校,把官吏当作老师主要是学习如何从政、如何处理实际问题,注重实务经验如何传承。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古代帝王崇尚德政,实施德治,体现在形式上就是礼法。帝王的兴趣使得臣吏们在入仕前通过学习掌握了诗、书、礼、乐、法等治政的必要知识,做官后,把所学知识运用到治政之中。在礼义为教的原则指导下,将礼法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在国民教化方面,古代也很重视。所谓“正人心,厚风俗”,“化民成俗”。
  第三,从礼法之实施的角度看,礼经由示范而深入人心。
  在中国古代,礼法结合,以礼通法,以法施礼,相互促进,使礼深入人心。我们知道,法律的作用,就微观而言,大致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等。古代的各级官府,特别是基层官府,均有教育百姓的职责。这种职责的实施很多是同实施法律来进行的。这里也有一个互动的问题,一方面,官员执法,所执之法,多含礼义,官员本身也深受礼义之影响;另一方面,考虑法律的实效,官员亦应顾及民情,考虑百姓的接受。正是在这样的相互作用之间,礼对法的影响得以加强。
  
  
原创[时事关注]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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