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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反思方法
□ 木鱼一声
2005-12-03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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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哲学研究中,反思是一种重要的方法。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互动在很大程度上与反思紧密关联。
一、 反思是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
人类思想有两个基本维度,也就是“构成思想”和“反思思想”。前者是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去形成某种认知的、价值的、审美的关于存在的思想,后者则以前者为反思的对象,去追问已有认识的内在根据、判断标准,揭示其深层次的矛盾,以实现人类思想在逻辑层次上的跃迁。
在法学研究中,反思就是以已有的关于法的存在的思想作为对象,追问这些思想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并力图揭示其中的矛盾,实现人们法学思维方式上的变革。应当指出,反思作为法学思维方式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法律实践或者说社会实践之中。实践的现实变迁反映到理论层面需要借助反思的方法,深化和更新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审美意识,进而引导人们现实的变革自己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变革法律实践的情态。
只有深切的理解和真正把握反思这一方法的特性,才能形成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思维方式。
二、 反思的对象是已有的法学思想
反思,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反过来而思之。法学中的反思方法,自然就是以法学中已有思想为反思的对象。思想,是关于对象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对象,就没有思想。作为思想对象的存在,乃是构成思想对象的全部存在,包括了波普意义上的客观物质世界、主观精神世界和语言文化世界。反思以思想为直接对象而不是思想的对象。
一种法学思想,不仅需要思想的对象,也需要构成思想的活动与方式。构成思想的活动,首要的是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和原则,也就是构成自己的“逻辑支撑点”。它规范着主体想什么和不想什么、怎么想和不怎么想,即规范主体的思想内容和思想方式。反思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和原则,揭示其“逻辑支撑点”,这是法学反思的深层使命。反思的方式,包括本体论的反思方式、观念论的反思方式、概念论的反思方式、实践论的反思方式、语言论的反思方式、存在论的反思方式、文化论的反思方式等等。
三、 法学反思的特点
(一) 超验性
我们知道,法学反思以思想为对象,也就是,法学思想是来源于经验的而又超越经验的理性认识。反思的超越性表现在一是超越经验,即不是直接关于经验的思考;二是超越经验而不是脱离经验。既超越于经验之外,又反观于经验之中。
(二) 批判性
意谓以否定性的思考方式,或者说,把思想作为问题予以追究和审讯的思考方式,在一定意义上,批判性是反思的最本质的特征。包括观念形态的精神批判性态和物质形态的实践批判活动,法哲学的批判主要是前者。
(三) 综合性
此意谓反思的前提是对思想的全面把握,在各种不同的法学思想中发现其相似之处,在相似的法学思想中发现其区别所在,也就是说,只有深入全面地把握了反思的对象,才可能展开有效的反思。
(四) 前提性
法学的反思方法是对各种法学思想的各种前提反思,这是其对象所在也是其意义所在。只有对思想的根据进行反思,才可能在根深的层次上推进法学思想和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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