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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碗村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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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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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碗村茶
2006-10-07 19:48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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噹!—噹!—咣!——!
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赛,正式开场了。
各方的亲朋好友,赶快进来助威呐喊的说~~
主会场地址: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671&userid=0
注意:不要在主会场里灌水、聊天,发现了即刻删除,谢谢合作!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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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祁肇
2006-10-07 20:10
沙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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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雨后看花
2006-10-07 21:03
楼上滴,你丫就是抢沙发最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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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祁肇
2006-10-07 21:11
2楼滴,你丫就是最不拿手抢沙发,怎么样,这下要上法庭了吧,要耍嘴皮子了吧,要揣摩人家发言了吧,要头大了吧,要..........不如沙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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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远去的背影
2006-10-07 22:15
支持!送朵花先......
老牛拖着犁耕田
烈日赏赐给它的脊背
它身后的土地
翻着花儿
牵牛人也光着脊背
烈日没有把他遗弃
他手中拿着皮鞭
嘴上不住地发出命令
皮鞭也不停地落在牛背上
只是
听不到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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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冷若冰霜110
2006-10-07 23:56
一楼还有三楼,你过生日滴时候,偶们主辩给你送了那么大一份贺礼你米有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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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雁字云笺
2006-10-08 02:10
哈哈哈哈~~~~~~~他小子不记吃就记抢沙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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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正方雁字云笺
霹雳晴天猪
2006-10-08 11:31
驳正方雁字云笺一辩内容:
链接地址: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976&userid=17729
---------------------------
观点如下:
对于正方所说的正当防卫的问题:
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防卫行为,而该案中并没有发生“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当时朱兴全所看到的只是对方有嫌疑偷窃(在当时小偷尚未承认自己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谁能保证那些东西不是购买或者从其它渠道得来的呢?),由此可见,该案中朱兴全所见到的并非是“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而只是一种他自己主观臆测而没有丝毫法理依据的犯罪嫌疑而已。所以该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没有“防卫过当”这种说法。
关于正方所表述的捍卫法律尊严的问题:在该案中,朱兴全应该做的只是实时控制嫌疑人,同时通知警方,由警方实施抓捕过程。法律只给予了公民协助执法的权力,而并没有把执法权给予普通公民,而他却自己进行执法行为,这与所谓捍卫法律尊严是大相径庭的。
关于正方所表述的履行职责的问题:在该节中,连正方辩友也说,朱兴全的责任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事实上是,朱兴全自己执行了抓获的工作,在此时,虽然在主观上来讲,他是在履行职责,而事实上,他已经超出了法律给予的一个公民应该有的权力。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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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半碗村茶
2006-10-08 13:10
楼上这贴表现不错,有条有理,为反方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精神激励,如在第二轮自由辩时,以支持反方的名义参与辩论.对正方来说可是强有力的打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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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道格拉斯
2006-10-08 14:50
哈哈。楼上的楼上,如果如你所说,"所以该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没有“防卫过当”这种说法。",那么反方的立场应该是什么?他们所要坚持的论点可就是"防卫过当,有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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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悠然心会
2006-10-08 20:27
对于正方一辩雁字云笺的看法.
从心里从感情道德上来说,我是支持朱兴全他们的行为的.
但是,道德情感和法律却不是一样的.
法律的含义说到底,就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行为规范.而道德的含义说到底,是一种地区民俗化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情感规范.
行为规范和情感规范区别,我想大家都应该知道的.行为,是指一个人所有行动上所做所为,是可以看见的;而情感是指一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反映,是看不见的。法律讲究的就是证据,看不见东西自然就不存在证据了。
这就是情感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现在我们再回头说说朱兴全他们的行为。报道是这样说的:“据邓成东回忆,当晚11时左右,沈林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发现了盗窃电缆的小偷,要他和朱兴全立刻赶去支援。沈林告诉两人,他跟踪发现了小偷的住地???工地内的一栋在建楼房的二楼。在沈林的带领下,邓成东拿着一根塑料管,朱兴全拿着一根大约20多厘米长的电钻钻头,一路来到了小偷的住地。二楼房间内有3个人,正坐在床上。看到他们进来,房间内的一名男子询问3人来干什么。邓成东回答说,因为发现有盗割电缆的小偷进入了这个房间,所以他们来看一下。听到这话,3名男子都不再说话。随后,邓等3人在房间内的两张床下发现了大约35公斤被装在袋里的电缆线。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 ”上面我们可以看出来,发现小偷是有时间的。而这段时间里,为什么不报警呢?为什么不打110电话呢?真正处理小偷的应该是警察的工作。而不是他们工作。他们自做主张手拿电钻头,塑料管。明摆着就是行使警察的权利。但他们不是警察,应该说是有预谋的。人的行为如果滥用的话,造成的后果,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的。
而现实上这样的事情也很多。有些保安常常滥用自己的职权,造成了很多有悖法律上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一个小偷,他们会对小偷行使的手段,应该是打骂的,我想大家也会明白的。
小偷固然可恨,但他是人,法律应该对所有的人是公平的。他犯罪自有惩罚他们的机关和设施。而不是任何一个人。如果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去行使警察或者法院的权利,那这个社会将会是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
朱兴全他们正是因为在意识里有警察的概念,所以他们才手持电钻头、塑料管去行使警察的权力。再说一遍,为什么不报110呢?为什么不找警察呢?
这难道能说正当防卫吗?
说到底是滥用职权。
最后说一句,苏格拉底在当局判他死刑时,他完全可以逃跑。但是他说了,我既然认可这个法律就应该遵守这个法律,那怕自己的生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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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子扬
2006-10-09 09:10
楼上说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却只有法定机关才能行使执法权,而朱兴全的行为很显然已经超越了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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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反方一辩辩词兼驳正方二辩
霹雳晴天猪
2006-10-09 16:14
补充反方一辩辩词并反驳正方二辩辩词
原文: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671&userid=0
-------------------------------------
对于反方一辩的辩词做如下补充:
1、我方承认,朱兴全的行为在其履行职责上没有错误,但并不代表着我方承认其在法律所规定的主观行为及客观事实上没有错误,工作职责与法律精神孰大孰小?
2、朱兴全之所以会涉嫌违法,是因为他在主观上有非法禁锢他人人生自由的动机而客观有上伤害他人健康的事实;
3、该案是刑事案件,一切辩论应该根据法律精神进行,反方要求正方在辩论时一一列举出与其观点相称的法律论据。
对于正方二辩的辩词做如下反驳:
1、正方二辩在文中提出正方所提出的朱兴全“没有错”,是指其在主观上来讲,有维护公司权益的动机,这一点没有错,而正方并没有提出朱兴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正方二辩更不能由此否定朱兴全在客观上确实伤害了他人健康这一事实!请正方不要偷换概念。
2、正方二辩在辩词中提出了小偷与嫌疑人的概念,而且提出了二者的区别,并指出:小偷并非是法律术语,只是民间的一个称谓而已。况且正方二辩也说明了,做为小偷而言,他只是“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可能’”而已,难道我们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提菜刀的人,也要因为“他有成为用菜刀杀人的罪犯可能”而抓捕他吗?
3、对于正方二辩所提出的“司法机关已明确表示小张系未成年人,且盗窃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说,正方认为:正方之所以提出小张并非是犯罪嫌疑人,这是根据案件结束以后司法机关所做出的结论,而我们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当时,司法机关立案之后、没的做出结论之前的称呼,这一点请正方辩友不要误解,更不要将司法机关结案时的结论做为论述案发当时时的依据,我方称这时的小张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错误。
4、关于朱兴全所持电钻,我想请正方辩友注意:此案的焦点不在于朱兴全所持的电钻,而在于朱兴全的意图。在案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朱兴全一伙“……上前试图将其抓住……”,可见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朱有伤害该四人的动机,但是确有在未能充分证明四人偷窃的情况下非法禁锢他人自由的企图,后来更是造成了伤害他人的既成事实;
5、正方一辩在辩词中提出朱兴全“其工作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在事实上,朱兴全不仅涉嫌非法禁锢他人自由,而且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给予公民协助办案的权利底限;正是由于朱兴全混淆了协助执法与执法的概念所以造成了抓贼不成反坐牢的恶果,而正方二辩怎么会视如此重要细节为无物呢?
6、正方二辩最后提到“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围绕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我方欢迎正方就此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有理有据的与我方进行辩论,而不要将《辞海》、民间约定当中的概念与法律概念相混淆。
最后,我方再次提醒正方:
1、做为法律赋予协助抓获罪犯的朱兴全,突破法律给予的权利底限,不但主观上试图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而且客观上伤害他人,这难道是正方二辩所谓“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必要手段吗?“刑法和民法也并未对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没“有持和持什么物件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又有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合法”的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并且伤害他人生命权的规定吗?
2、正方一辩在辩词中说朱兴全的工作职责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正方二辩辩友却又讲“……守夜人所履行的抓获小偷”这一行为称为“合法职责”,可见现在出现的问题并非是反方概念不清,而恰恰是正方团队在了解该案时认识不一啊!
3、反方再一次提醒正方:请不要将法律的问题与道德问题及民间约定等问题混为一谈,我们是个法制国家,一切案件应该由证据说明一切,在此案中,朱兴全主观上试图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客观上伤害他人身体,证据确凿,不容置疑。而正方却一再在“道义”上为朱兴全进行辩解,一直没的提出为其观点服务的有力证据,这对于正方是相当不利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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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悠然心会
2006-10-09 21:21
对于正方二辩的看法.请问:
一、从发现所谓小偷行为到朱兴全到现场有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应该在110出警到事发地点的正常范围内,为什么朱兴全他们不报案?是不是他们自己感觉能够对付小偷行为?是不是他们意识就有自己是执法者的概念呢?
二、朱兴全他们手持电钻来到事发现场,能不能说其目的是为了对付小偷行为。如果是,是不是就是有越权行使执法权力的嫌疑了吗?
三、作为一个保安人员他只有制止犯罪,他有审讯权利吗?
四、今年四月期间,央视今日说法有这样一则报道,超市保安人员发现一个老年人在超市有偷盗行为的嫌疑,就把老人禁闭起来,造成老人心脏病突发,直至死亡。当然还有有大量事实可以证明,有很多保安人员正是因为有执法者的意识,所以对他们所怀疑的对象行使执法者的行为,更不用说对怀疑对象超出执法者行使权利的行为,比如殴打。难道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工作职责就可以随便侵犯他人的自由吗?
五、法律所界定的犯罪行为,是需要大量的人证和物证的。这就需要有关执法者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的。而不是用电钻相要挟问出来的。难道保安有执法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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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冷若冰霜110
2006-10-09 22:50
我说我们正方三辩还没出场捏,楼上滴咋可就激动滴未卜先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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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半碗村茶
2006-10-10 13:27
各位观众,个位辩论会的支持者,以及正反双方的亲朋好友,注意了.本次辩论将在明天13时后进入第二轮,各位都可以按照要求发表自己的 看法和意见,欢迎大家参与到我们的辩论中来!
这一轮不按顺序自由发言,长但是还是要头接尾,接上一位的观点辩论。非辩手也可以参与,在跟贴前标明自己支持的哪方,如[支持正方]、[支持反方],长短不论,一语中矢也,婉娩道来也好,但请注意只能指出一方,不要两边倒。拒绝立场不坚定的跟贴,如一会支持正方一会支持反方的。以及跟辩论无关的水帖。将删除其在辩论贴内的所有跟贴,以免扰乱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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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具
2006-10-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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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正方三辩
霹雳晴天猪
2006-10-10 17:23
驳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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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小张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小偷的问题,不知道是正方三辩没有注意到还是怎么回事,我们看到,直到三辩时,正方还在以民间约定的概念来代替法律概念,这一点令反方辩手感到哭笑不得。正方二辩在辩词中对犯罪嫌疑人引用法律解释如下“行为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审查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可见,我方将在立案阶段时的小张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并无过错,反倒是正方辩手先是以法院结案后的结论来与我方辩论尚在立案阶段的小张的称谓这一问题,而后又一再地以民间约定的“小偷”这一称谓惯于小张,完全没有搞清楚这一场辩论是一场刑事案件辩论;此外,我们注意到正方一直在用民间约定来代替法律依据,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关于此案,正方根本提不出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对其观点进行有力的支持!
2、 伤害的形成能否避免:很高兴正方也能看到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小张等人尚未承认其偷窃的情况下,朱兴全等人是否有权力根据一些疑似脏物的物品来为小张们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依靠朱兴全等人的主观猜测来为小张们定性,这无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那些物品在未经证实以前,有可能来自除小张们之外的第二方,而此时朱兴全们凭什么来为小张们定性呢?这是其主观意识在作怪:由于职业特点使朱兴全们迅速做出了有电缆者为小偷的无理推断。基于这样的心理,朱兴全们便在主观上突破法律赋予的协助破案的权力,并试图限制和禁锢小张们的人生自由。而一般来讲,当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受到威胁时,只要是正常人,都会采取反抗手段。可见,此时引起小张们人身伤害的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朱兴全等人的主观行为。我们遗憾的看到,正方辩友始终站在道义的立场上为朱兴全等人由于主观判断错误而引起的过失辩解,始终不承认法律威严大于工作职责这一事实;作为一个守夜人,朱兴全们无视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的保护,试图代替执法机关来限制小张们的人身自由并事实上伤害到了小张的身体健康,还敢说没有错吗?
该伤害能否避免?在这一问题上正方再次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对方三辩认为面对朱兴全等人的试图禁锢,“只要小张欲逃脱,就避免不了”伤害,但是,只要稍正常一点的人都可以看到,朱兴全等人在主观意愿的推动下,试图代替执法机关抓捕小张等人,这本身已经有了犯罪的企图;退一步讲,就算是小张等人想逃脱,也是在朱兴全等人做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损害小张等人生命权的举动之后的正常举动;在这种情况下,朱兴全等人完全可以通过跟踪或者控制小张等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来避免伤害的发生,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朱兴全等人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主观意识上已经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将自己的工作职责凌架于法律之上了!而如此简单的避免伤害的方法,正方为什么没有提出来反而加以回避呢?因为正方已经认识到这将是对其论点最致命的打击!
3、正方三辩在辩词中说朱兴全等人的行为没有错。这一点仍然是正方将法律与民间约定或者说道义混淆后得出的结论。正方在三次辩词中一再强调,朱兴全等人的行为是在履行保护公司财产的职责。这是因为与法律相比,履行公司职责这一说法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与法律赋予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相比,朱兴全等人的行为又是那么的令人扼腕叹息;正方得出的“职责的行为并不超越法律规定代替司法机关执法的行为,对小张们是小偷的判断,阻拦小偷的逃跑,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把这样的履行守护者职责的行为看作是执法行为,无疑是对执法行为的一种片面和极端理解,譬如留置、刑拘、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甚至于提起公诉、审判和死刑的执行,这些执法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询问和扭送公安机关种种,并不是代替执法行为,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包括朱兴全这样的守夜人的权利范围内的合法行为。”这一结论先是承认职责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行为,又说朱兴全等人企图非法禁锢他人自由是“合理、合法的”;既说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等人是道义上的“小偷”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又说朱兴全等人试图禁锢他人人身自由这一行为并未代替执法机关执法,自身矛盾重重;而且三辩这一论点完全推翻了由正方一辩所建立起来的“守夜人,其工作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的“协助抓获”这一论点,此时,正方错误的将守夜的工作职责与执法权等同了起来。虽然在道义上来讲,朱兴全们抓小偷的过程无可厚非甚至应该受到嘉奖,但是道义并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不管正方如何为之申辩,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犯下的轻伤害罪行是无法摸杀的。在此,反方也提醒那些以自己主观判断来代替法律规定的朱兴全们,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不管它在道义上是如何"正气凌然",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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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0 17:51
我表弟几乎可以替我出场了。
表弟这些帖子水平之高啊,我都弄不到这份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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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0 17:52
我表弟几乎可以替我出场了。
表弟这些帖子水平之高啊,我都弄不到这份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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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0 17:53
我表弟几乎可以替我出场了。
表弟这些帖子水平之高啊,我都弄不到这份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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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具
2006-10-1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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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霹雳晴天猪
2006-10-10 19:39
此次辩论猪的看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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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方的硬伤:
从辩题方面来看,此次辩论主题不利于正方。因为该案为典型的轻伤案件,而且法院已经对该案件进行了结案。所以,对于反方来讲,尽可以从案件中找到足以支持其论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论据。只要不犯时间及程序上的错误,那么正方如果从法理方面与反方进行辩论,那将十分困难。这也是为什么从正方一辩开始到三辩一直没有提出有效的法律依据的根本原因。
2、 正方的软肋:
由于辩题的特殊性,使得正方在辩论时有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软肋,那就是法理依据。虽然正方一再强调,做为一个负责任的守夜人,朱兴全的行为没有错误,但是与反方明确的法律依据相比,很明显,守夜人的工作职责很难与法律条文抗衡。
3、 反方辩论的延伸:
正反两方的冲突点是此次辩论的关键。很明显,如果从道义上辩论的话,反方将十分被动,好在反方注意到了这一点,始终将话题牢牢控制在了法律范畴之内。如果反方对案件再做一分析的话,不难得出朱兴全等人在未能明确证明小张等人偷窃的情况下,试图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并使他人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结论。这无疑是反方继“防卫过当”之后的又一有力攻击波。
4、目前为止正方所犯的错误:
A、时间倒流:对于小张是小偷还是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正方明显忽略了时间因素:将法院对小张的最终定性提前到了司法程序当中的立案阶段,以致于辩词中连连发生了逻辑错误;
B、混淆了法律概念与民间约定、道义概念。正方试图用道义推翻法理,这样做有两不利:其一,站在道义的立场上与法理进行辩论,显的底气不足;其二,很难找到与之论据相称的法理依据——而不幸的是该案是刑事案件,在这里,道义很难起到作用。虽然在中国古代有“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的说法,但是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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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瓷瓶娃儿
2006-10-10 20:20
审判机关尚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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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雨后看花
2006-10-10 20:28
楼上地楼上地楼上,看到你的出现,我仿佛看到了当年火红的美国大片《变相怪杰》。
古老的魔法面具在经历千年的轮回后在现代社会出现,也许因为沉睡的太久,谁戴上都有点让人觉得精神不和谐。然而,好人戴了还是好人,坏人戴了更加阴毒。善恶一念间,无端端糟蹋别人的辛苦耕耘就会变成大恶魔的哦。
拥有高于他人的能力,尽显自己夺目的光彩。去吧,开辟自己的一片天空用自己的能力证明给世人看,你们都不如我。切勿以损他人之事而利自己之益乎。
佛家有云: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
阿弥陀佛....佛....佛....佛......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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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月亮上的猫
2006-10-10 20:37
支持正方,正义是不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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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0 20:43
面具同志,拜托你别给我添乱。。。这种支持方式我可不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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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海蓝宝石
2006-10-10 20:56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口实在难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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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yydlans
2006-10-10 21:05
支持正方,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正方雄起! 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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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具
2006-10-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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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玉壶冰心
2006-10-10 21:31
支持正方,正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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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闲云孤鹤
2006-10-10 21:50
首先说明,俺作为一般群众是支持正方立场的。俺是个粗人,学问不大,什么法儿、律儿的学得更少,俺就认那死理,做好事的就是好人,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行为就是好的,同坏人坏事(包括盗窃行为)作斗争,而不考虑个人利益得更是好样的。尤其是因查那厚厚的法典而延误了捉拿坏人的时机,那是得不偿失的。
说到这里,在下一激动倒想起了那个经典的电影《流浪者》还记得末尾的那段对白吗?
法官拉贡纳特:法律不承认良心。
丽 达:那么良心也不承认法律。
良心是人类的本质,法律却是利益集团制定的条文。那么我宁肯相信良心。
民工的行为就是良心使然,就是正义使然,就是责任使然,就是见义勇为,就是不顾一切地维护集体利益、他人的利益,当年的张思德、白球恩也不过如此。
要是白大夫时刻想着,他是受国际共产主义的派遣,那么远的来到中国,又有那么大的学问,许多大英雄、大将军、许多立大功者,甚至党和国家领导人还等着要他做手术呢,他只为救一个无名的小兵而染病而牺牲,不值得。我党、我军、我国人民,以及白大夫本人应该好好权衡,才最科学,最符合逻辑。要是那样的话毛老人的《老三篇》就是另一个味了。
我用我的林远给那个见义勇为的民工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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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寻梦之旅
2006-10-10 21:50
坚决支持正方辩手的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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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悠然心会
2006-10-10 22:46
情和法根本就是两回事情.
比如,你在超市无意识的拿了一件东西.[有时候人会常常犯迷糊的]就走出门,被保安发现了.并且把你打了一顿.你说,保安有权利打人吗?而且这样的事情,常常发生.
理上你拿超市的东西是不对的.有小偷嫌疑.但作为保安这时候应该让110出来,或者让附近的派出所出面,而不应该随意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更不应该打人了.
从理上保安抓小偷是理所应当的,但如果打人,或者造成人身伤害了.你们说这是什么性质?
所以 ,看问题要多方面去看.而不能凭一时的正义感去枉断是非.
很多人就是凭自己以为的正义感伤害了人,结果进了监狱.
再次声明一下,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
这样在平等的情况下才能诉讼法律.
没有平等,法律有又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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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具
2006-10-10 23:14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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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胡杨乡人
2006-10-11 00:10
1、看了楼上各位的观点,都有自己的道理。在迈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值得讨论。一方面会促进这一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唤回社会正义感。建设法治社会也要遵循“中国特色”这一总的人文背景。
2、财物拥有单位有责任授权看护人员,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前提是不违法;片警有责任培训看护人员,并教育其处置方法,前提是积极作为。
3、除去如上两者是否积极作为不谈,仅就这个案例,我还是支持正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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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1 05:17
写完辩帖,感觉还有话要说,可又不能放在主帖,会冲淡主题的,所以跑群众会场来发点感慨.
丫的四川那律师忒没水准。下了个错误结论,害得我感觉辩论有点吃力。
辩材中指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公民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积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所以,作为工地守夜人的朱兴全试图抓住小偷并将其扭送派出所的行为,不仅是他职责所在,更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他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因为措施不当,对小偷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形成防卫过当。
这家伙还律师呢,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都没弄准。《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很显然,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朱兴全到小张他们住地时,那几个坐在床上,并没有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正当防卫什么啊?小张他们要跑,这一行为也并不是实施侵害行为,朱的电钻此时刺伤小张,也不是防卫过当。这位律师真是不怎么样,这么信口一说,也不去翻翻法律文本,让好多人深信不疑,这不是误人子弟吗?
(心里旁白:还是我们团队的法律顾问水平高,辩论结束按照国家司法部定的标准付给他顾问费,当然,是林元。)
跟表弟小猪说了我的困惑,他说辩论就得这样,题目给你定了观点,你就得想方设法证明你的观点。可我认为朱兴全一定有错,但并不赞同他是防卫过当这一说法,那我也得违背自己的想法去证明防卫过当?我郁闷啊。所以我告诉Q群里的各位说我在磨刀,其实是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想不通。
后来,想起了雁字说过,辩论输赢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参辩者通过辩论提高法律意识,也让林友们通过观摩辩论来加深法律意识。于是我决定,回避“防卫过当”这一说法,直接进入主题,表明我的法律观点:朱的行为是过失伤害,且致人重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证明朱不是防卫过当,甚至连正当防卫都不是,这样的论述就不能出现在主场的辩论帖里了,否则肯定让霜丫头抓住不放。呵呵。其实她很聪明,我就算是在群众会场来说,也会成为她的把柄。不过聪明有时候反被聪明误,我得提醒她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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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蛛蛛
2006-10-11 09:56
[支持正方] 一:朱兴全的职业就是“守夜”。其守夜的内容和职责就是保护公司的财产的安全,而在朱兴全所在的公司已经有大大小小价值50余万元的电缆被偷盗。那么朱兴全在来自自己的职业压力当中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说,他是没有错的。更重要的是,在事后可以得知,被伤的那伙人确实是偷盗公司电缆的人。而这个确切的信息是来自朱兴全和其同事自发侦查得来的。有了这些条件,从朱兴全的职业范围来说,他没有任何错。而且,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朱兴全在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上履行自己的职业职责。从法律上来说,任何 职业范围的职业道德准则就是:由社会生活的总体需要和各种职业的具体利益以及活动的内容方式所决定的,是在长期的特殊职业时间中逐步形成的。而最于朱兴全来说,他职业的具体利益以及活动的内容方式就是把偷盗公司电缆给公司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的那些人神之以发。从法律上来说。朱没有任何错。 二:反方认为,朱是防卫过当。那么防卫的正确定义是什么?我来重复一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其事件中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信息那就是,当朱等人来到小偷住地时候,确实发现重量不轻的电缆,那当时而且在以后的时间里,也没有证据表明那些电缆不是偷来的饿,而事实相反,确实是偷来的。还有一个信息那就是:当时屋内漆黑一片,所以在事后被伤者是不是成年人的问题上,我想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在小偷想逃跑的情况下,朱也是不知情的。换句话说,如果朱在当时那种状况下还在思考成年和未成年这样的深刻问题,估计被伤的也许就是朱和其同事了。我是有证据的,当时情况是: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 邓成东说,他直觉感觉到这名男子可能也是小偷之一,便上前试图将其抓住。几乎就在同时,屋内的3名男子也起身想逃。邓说,由于当时屋内没灯,漆黑一片,加之他们只有两人,对方是4人,所以一番抓扯后,4人全部逃脱。 所以根本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事情,如果不采取防卫,那么今天估计被放倒的就是朱了,而这些偷盗者又有可能继续逃之夭夭,继续作案了。各位反方辩友,这些人可能就会在你们周围作案。当然那个十七岁少年过不了多久就会成为盗中精英。 三: 其实这个“三”我想说一下在辩论当中出现的“私刑”这个名称。从广义上来说,私刑无非是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说的,那就是人身自由权,他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犯。狭义上来说就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也就是此辩论上出现的“私刑”。现在就此事件来说,朱和其同事与这个“私刑”有那条对上号,我还没有找出相象点。所以建议反方辩友把正确毫不含糊的定义弄清楚以后再搬来,因为此事和 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含糊不得。
昨晚发错了发到那主会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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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1 10:53
蛛蛛同志,看看你的楼上,你所使用的法律条款不当哦,这已经被我驳过了。:)
蛛蛛同志最后说“我说完了,希望霜丫头满意。”
呵呵,是蛛蛛自己想支持正方啊,还是霜丫头以@#$%^&*@#$%等等手段引诱你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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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蛛蛛
2006-10-11 11:44
呵呵 江月姐姐 其实这篇帖子昨晚写的 可惜发到主场去了 海蓝让我发到这儿来的 我和儿子抢了半天电脑 才手忙脚乱把字搬到这儿来了 说实话还没有仔细看楼上和楼上的 楼上的
还有啊 霜只是让我在有空的时候来参加这个活动 没有威逼利诱我来支持正方
重在参与 友谊第一 对吧
时间有限等我休息 我来慢慢驳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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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慕容诗黛
2006-10-11 12:04
对于反方一辩亓官观点的看法:
一,
请看原文“被抓住的那晚,仅仅偷了几截很短的电线,价值很低。”“偷”是个很廉耻的字眼,就算是偷一枚绣花针也算是偷。“偷”的概念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用非法的手段占为自己所有。虽然他偷的分量够不上犯罪。但是他成为了小偷是无可非议的,是钉上钉子跑不了的臭名。
二,
既然是盗窃电缆的贼,他们手中必然有工具(有武器)。若抓贼赤手空拳,不带上自我防卫的抵抗用具,抓贼也只是空谈而已。盗贼可以肆意地对国家财产下毒手,何况是对付擒拿他们的正义者呢?
三,
小偷是社会的蛀虫,纵容小偷也是昧对良心的事情。虽然良心与法律是不能全划上等号的,但是,我们是社会的一分子,就必须有这样的义务,监督和抵触这些社会的渣子。不能再为这些渣子们开脱罪名了,这样下去那些龌龊的老鼠们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如果到时候老鼠们偷到自己家中去呢?是不是也要为他们辩护一番?我们不能被打了左脸还忍辱地送上右脸呀。各位!摸摸良心,回头是岸啊,阿门!
正义永远存在人们的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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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蛛蛛
2006-10-11 13:55
我觉得慕容诗黛说的最好
简洁干脆 也没有引用那些烦琐的条条框框
我觉得小偷是最不容我们原谅的 更不要说那些偷国家财产的家伙们了
而且事发那晚 朱和其同事是在 通知执法人员的时候 小偷们要逃的情况下才和小张他们发生冲突的 在混乱漆黑的情况下被朱伤到了眼睛 而且正如慕容所说 那些盗窃贼盗窃电缆 手中必有工具 他们是在不备的情况下被朱他们给逮着的 如果是有备的话估计这些家伙个个强悍凶猛 估计反方的各位肯定是捧着条框文书对盗贼的行径而呜呼
都偷了那么多电缆了 还在为他们喊冤 你们的良心都哪去了 我儿子的小自行车前天在楼梯口都被这些人的哪个同伙给顺手牵羊了 难道说他们只是偷一小童车就不算偷而称呼“小窃”了么
这些人有手有脚不好好劳动 就知道吃现成的 还有那个孩子 才那么点大 就知道偷 也不好好学习 到头来 他母亲还要到 派出所讨说法 这样的家庭估计等到这孩子成年了也是罪行累累了
看好自己的东西吧 各位
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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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彩云飞
2006-10-11 14:04
俺眼都花了...........
俺能不能只站中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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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辩怎么还不开始啊,浪费我仨钟头时间干等!
冷若冰霜110
2006-10-11 14:34
反方辩友和反方亲友团滴成员:
活动只是初步进入程序,你们真以为我们是被你们噎得力不能逮:))
你们现在手里能拿出的论据看来都拿得差不多了。可我们下一步具体要论证的。。。
呵呵,也该我们后发制人了,西西。。。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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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挨个驳,先跟悠然老师来场对手戏
冷若冰霜110
2006-10-11 15:31
悠然老师在2006.10.10 22:46时分提出:
情和法根本就是两回事情,看问题要多方面去看.而不能凭一时的正义感去枉断是非.
但你论据不充分,论证底气不足!
你举的第一个论证例子是谁谁在超市无意识的拿了一件东西.然后被保安发现打了那人一顿……
那我要对你说:
首先,无论谁在超市有意识没意识地拿人家的东西(建立在没有付帐的基础上),都属于侵犯他人或组织利益的犯法行为。
而超市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就是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检查验收、防止顾客偷东西等
所以超市保安有发现损害超市利益的行为而进行阻止的义务和责任。但他打不打人是悠然老师你说的。
难道是每个超市的每个保安都见到这种现象会出手打人?还有如果真的出现了打人情况,又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马克思主义最讲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请你不要用想当然的例子来与“朱某抓小偷一案”作逻辑对比。
其次,我不同意你所说的:“情和法根本就是两回事情”!
我国的情与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因为,两者都以公平、正义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和追求目标。但在一些具体的场合,当法律的要求与一定的人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必须站在更高的层次上,作出理智的判断。
朱某身为具有看护公司建筑公司电缆职责的守夜人,在发现小偷多次盗窃和查到小偷窝藏地点,该不该去协助警方将小偷捕获。
而在当时警方还未到达地点时,他发现小偷又逃跑的迹象,又该不该用强制措施来阻止其的逃匿行为?
反方动辙拿朱某所持的电钻头说事,那么朱某是否在手持电钻头到达小偷窝藏地点时的初刻就进行了伤人?
加上由于当时屋内没灯,漆黑一片……还是在彼此抓扯中,(注意抓扯这个字眼),小偷的一只眼睛受了伤。
谁敢保证朱某是主动和故意将电钻头刺入了小偷的眼睛中?
若是小偷当时未因做贼心虚逃跑的话,朱某手中的电钻头也只是起到了威慑和防御作用。
但因他为维护公司的财产而履行职责阻挡小偷逃跑时,电钻头在彼此肢体争执时出现了伤人情况,那也是无心之失。
在2000年3月16日,咸阳市泾阳口镇综治办治安员杨小院就因追赶小偷并与之搏斗,最后导致小偷死亡而被人以故意伤害罪控之法庭。但最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正客观滴进行调查,遂将杨小院宣告无罪、无罪释放。
可见,法律的建立意义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对人的潜能的挖掘,对人的自由的保障!
在多变的现代社会,我们不能死板和教条的来就朱某为抓小偷眼睛误伤其一只眼而评断他犯了罪!
因为“犯罪”的定义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而朱某通过细节表现,他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道德上,都是无辜的。
为什么悠然老师一定要忽视辩才里的一些细节只过多发出“法律面前一切平等”的口号呢?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它往往是法之不及,情之所在。所以,请反方以人为本,以法律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公情”、“公正”性合理地对本案情再说出那句对得起你良心和公平心的话:“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 这样在平等的情况下才能诉讼法律. 没有平等,法律有又何用.”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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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半碗村茶
2006-10-11 18:02
继正反双方辩手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意见后,本辩论只即刻起正式进入第二轮自由辩。
本轮个辩手可以不按顺序,自由发言,但是还是要头接尾,接上一位的观点辩论。非辩手(群众)也可以参与,在主场内以主跟贴形式参与,并请在跟贴前标明自己支持的哪一方,如[支持正方]或[支持反方],拒绝立场不坚定的跟贴,如一会支持正方一会支持反方,反复无常的,将删除其在辩论贴内的所有跟贴,以免扰乱视听。
另:非主场内的辩贴,在最后不计入胜负计算.谢绝非关辩论内容的的跟贴,谢谢支持。
友情提示:自由辩论的要点是简短精要,一语中矢,请参与者注意:))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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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亓官
2006-10-11 19:13
偶的发言最简短:
反方是对的,正方是错的。
支持我们的就是对的,反对我们的就是错的。
哈哈。
深深符合简短精要,一语中矢的精神。
=================
就正方辨友的观点,提出点疑议。
一、电钻是攻击性武器,不是防御性武器。所以在朱没有找到小偷前就持有武器,这就很使人怀疑其意图。正方说“但因他为维护公司的财产而履行职责阻挡小偷逃跑时,电钻头在彼此肢体争执时出现了伤人情况,那也是无心之失。”。让我想起了周星驰拍的《少林足球》的镜头:双方运动员正在互相介绍的时候,从某人衣服里掉出把锤子,然后某人说,我们都是修理工,带了把锤子也是很正常的呵。这话和正方的话有异曲同工之妙呵。
相同的,朱也可以说我们都是保安,带了把电钻也是很正常的呵。那锤子打了周星驰和朱伤了某人,似乎也是很正常的呵?
只是这工具出现的场合似乎不对吧?出现的动机似乎不对吧?
二、从道义上偶对朱深表同情,但从法律上,我只能批评他。这孩子,下手也别让人抓着呵。伤了人就跑呵。你象XXXX110,什么时候伤害了别人后让人抓到过?哈哈哈哈。~~玩笑,不用反驳,哈哈。表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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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有我言简意赅吗
冷若冰霜110
2006-10-11 19:34
楼上滴,照你的意思,“电钻是攻击性武器”,那你去年装修房子时难道没用电钻?
建筑工地的工人习惯拿电钻这应该是很容易联想到滴吧。
没关系,我早说过,你老了:)
人老就得认老,你眼神不好了,人家明明拿的是电钻钻头,你非要曲解成抱个电钻上阵。。。拜托,电钻不是冲锋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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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1 19:47
拜托,你们别在这回帖了,不算分的,要发主会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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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冷若冰霜110
2006-10-11 19:50
还有,关于防御这词的词性,我得给反方某辩掰清楚
什么是防御?
德国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有句名言:“防御决不是单纯的盾牌,而是由巧妙打击组成的盾牌!”简单点说,就是能够减少你在战斗中受到的来自对手的伤害的行为。
所以,这个行为不一定非得端个大锅扣在头上任由人家拿锤扁!
国家法律也规定了: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或财产,而为必要之防御者,其行为不违法。
虽然朱某刺伤小偷眼睛不能准确定义为正当防卫。但他最初拿电钻钻头前赴现场就事论事也是出自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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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卧羊藏狼
2006-10-11 21:08
冷若冰霜110这样的话带有很深的个人成见和个人情感。比较容易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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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夏日邂逅
2006-10-11 22:16
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中国公民我支持正方.朱某是该工地的工人,而且在当天晚上他的职责是守夜,而守夜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要逮住久未抓住的盗窃电缆的小偷.爱岗敬业,有职业道德难道错了?试想偷盗电缆一个可以完成吗?而割断电缆可以用手指?在发现了小偷以后,但是在当时可以帮助朱某就只有一个人.拿了电钻是为了防身,这是人的本能.刺伤发生在黑暗中,也发生在保护人民财产的搏斗中,何罪之有?!电钻在刺伤小偷的时候通电了吗?在那个时候只是它的名字是电钻,并没有电钻所谓的威力.小偷反而成了受害者,天理何在?公理何在?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社会何来文明,何来安定,何来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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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我是方方
2006-10-11 23:52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你们辛苦了,为了感谢村中央村政府把胡杨林首次辩论赛放到我村举行,养猪专业户方方同志在主会场的露天院坝里,宰了两头蜗牛,杀了三只蚂蚁,支起大锅,用了一下午的时间,精心熬制蜗牛蚂蚁汤,据《本草纲目》中记载,此汤是滋阴补肾,消除疲劳的良方,请散会后自觉端上小板凳,拿来瓦片盛汤哈。不要急,人人都有,请依次排好队.
强烈支持正方,伸张正义,匹夫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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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
2006-10-12 00:38
建议法院判个缓刑.
选早上宣判,下午市政府开个表彰会,公司给发点奖金.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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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冷若冰霜110
2006-10-12 08:34
哈哈,楼上滴楼上滴楼上滴楼上马甲,你这招挑拨离间火候差点。岂不知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百战不殆!”你自个可以问问反方亓某辩,我用正儿八板跟他严肃滴讨论问题的风格和用幽默冷竣讥诮的口气与他分析,他更喜欢和爱接受哪种:)
你认为我说的话有个人成见和感情用事,那拿出可以让人信服的依据来呀,哈哈,虽然你是马甲,我一样有权指责你在对我进行毁谤!
别以为林子里所有老干部都跟村子里的受气包一样好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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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悠然心会
2006-10-12 10:01
1、“朱某身为具有看护公司建筑公司电缆职责的守夜人,在发现小偷多次盗窃和查到小偷窝藏地点,该不该去协助警方将小偷捕获。 ”
请问他们为什么不报警。怎么协助了警方了。是自己拿这电钻头找去的了。
2、“ 而超市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就是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检查验收、防止顾客偷东西等
所以超市保安有发现损害超市利益的行为而进行阻止的义务和责任。但他打不打人是悠然老师你说的。 ”
现在有很多保安在自己的意识里感觉自己就是警察,所以以为行使警察行为是正确的。而且现在保安打人已经不是新闻了,是太多了。我所说的就是这些保安或者是保卫科的人已经习惯了警察行为。自以为自己能够处理这方面是事情。他们的行为难道不是超出了他们应该的责任权限吗?我说当然不是所有的人,是那些不明白自己职责的人。
3、“ 加上由于当时屋内没灯,漆黑一片……还是在彼此抓扯中,(注意抓扯这个字眼),小偷的一只眼睛受了伤。”
这个抓扯是不是在打群架,另外如果警察及时赶到,就不会出现抓扯现象的。这不还是说他们还是自以为自己是警察吗?
4、“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它往往是法之不及,情之所在。所以,请反方辩手以人为本,以法律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公情”、“公正”性合理地对本案情再说出那句对得起你良心和公平心的话”
说句很不好的话,我们正是因为在人情、道德上注意的太多了,所以很多法律执行不了。而又有很多人别有用心的借人情、道德明目张胆和法律对抗。这又该怎么讲。比如买卖孩子一说,把人贩子给的孩子买了。当失主去找到后,花钱买别人孩子却不给,还要钱。这在当地来说买孩子花钱,是正当的。失主掏钱是应该的。这又该怎么讲。
如果人情讲的太多了,有法可依就成不了。
中国真正的法制社会就实现不了。
另外,你这个“大多数人意愿”是什么意思。是公正、公平的吗?大多数人都喜欢随地吐痰对吗?大多数喜欢占小便宜是对吗?比如喜欢买盗版书,盗版软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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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霹雳晴天猪
2006-10-12 15:53
关于朱某行为的定性,需要明确如下几点(我与我表姐看法大致相同):
-----------------------------------------
1、朱某的行为并非是所谓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我们已经可以得知,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该案中,我们看到的只是朱兴全仅凭一些电缆线便试图非法禁锢他人,并没有看到法律定义中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由此可见,该案结案为防卫过当是极不合适的。这一点上我与姐姐江月看法一致。所以本身辩论的论题就有一些问题。
2、其二,朱兴全一伙的行为既然不能以正当防卫来定义,那么该如何定性呢?我们知道,法律赋予人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生命权及自由权。而朱兴全一伙在没有任何可靠依据的情况之下,便“试图”抓人,这显然是侵犯他人自由权的行为,已经违法了;这即是法律所谓之“非法禁锢”(这一点无论是欧系法律或者中国法律都是一致的);
3、其三,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看,朱兴全一伙拿电钻去抓人,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感觉到自己的生命权将受到可能的伤害。这里注意一点,就是朱兴全手中的电钻与普通装修工人手中的电钻的区别:朱兴全当时手提电钻是要去禁锢他人自由,从这一点上来讲,此时的电钻将可能变成进行犯罪行为的工具,这与装修时用的电钻的性质(劳动工具)截然不同。而事实上,我们看到小张的眼睛被电钻所伤,根据当时的伤情鉴定可以对朱兴全定性为伤害罪。如果拿装修工人手中的电钻与当时朱兴全手中的电钻相比,我们明显可以看出:装修工人手中的电钻是以协助劳动为目的,而朱兴全手中的电钻是以试图禁锢他人自由为目的,后来目的没有达到,却意外的成为了伤人的凶器。
4、其四,更有人讲道当时电钻没有通电,所以它没有电钻应该有的威力,这一点更是不值一辩,很简单的例子:箭在弓上可以杀人,难道你就说如果没有弓的话,用箭就杀不了人了吗?
5、其五,有人言到当时朱兴全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财产,这一点更是无稽之谈:朱全兴之所以认定小张为偷窃行为的实施者,所凭的仅是一团电缆而已。但是,以电缆这种东西来说,可以拥有人的真是太多了:张三可以去商店买来自己用,李四可以买来自己用,王五、麻子都有可能拥有电缆,所差者只是电缆的所有者是谁而已,在当时,你就凭自己公司丢了电缆,而小张等人恰好有一团倒霉的电缆线就认定小张等人偷窃?仅凭一团电线就可以称别人为小偷?如果这样也能说的通的话,如果有人丢了一部3310手机,而你手里恰好有这么一部3310手机,那么是不是就说明你是偷手机的贼呢(天地良心,那部手机或许你是捡来的,或许你是买来的)?这明显是不合逻辑的。而事实是:朱兴全仅凭这团电缆线就试图禁锢他人自由,到最后意外伤害到了小张的身体健康,此时,小张不是受害人谁是?是手持电钻意图禁锢他人自由、进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朱兴全吗?
6、正方的视点:
正方只看到道义与意气,并没有看到当时的情况下各种微妙的逻辑关系及法律规则。如果当时朱兴全等人采用了报警的方式将小张等人捕获,警方自然会有指纹鉴定等技术方法来确定小张等人的偷窃行为,那么小张等人自然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可惜,朱兴全等人由于前期发生的偷窃案而冲昏了头脑,视如此简单有效的方法为无物,最终引发了一场关于道义与法理的争论。
7、情与法:
情与法有没有关系?答案是肯定的,自从有法律开始,情与法的关系就一直存在。古时候论刑时有“八议”之说,而现代的法律体系中,也有“坦白众宽、抗拒从严”的说法,这一点上是没有疑问的。
从该案量刑看情与法:
其一:在该案中,小张的眼部受到损伤,根据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十条1至5款的阐述,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五章第十九条及二十条的阐述: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可以得到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的伤害已经有可能达到了《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而事实上,小张所受到的为“七级重伤”(见案性叙述)。
由于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的伤害并非故意造成,因此,对朱兴全的量刑应该遵循《刑法》第235条第4节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二、如上所述,朱兴全等人除在客观上造成他人重伤害以外,还有“非法禁锢未遂”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该罪的量刑标准,犯该罪者最高可判处一年徒刑。
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法院进行量刑时,由于考虑到朱兴全当时的工作职责、心理等问题,可能会酌情减刑。
我们看到,情与法的关系并非是指对嫌疑人免于处罚,而是酌情减刑。在当代法理体系里,酌情二字代替了“情字当先”的说法。这样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惩罚,又使整个处罚含有了人性化的一面,这才是真正的“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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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江月
2006-10-12 20:52
乖乖,楼上此帖真强啊,而且绝对不是小强。。。。。
是大强甚至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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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冷若冰霜110
2006-10-14 08:01
所有支持正方滴朋友,谢谢啊————(范伟腔)
俺代表俺们组织给大家招呼一声,回头聚贤庄吃饺子人人有份,偶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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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冰心玉壶
2006-10-14 09:44
支持正方
做贼被打活该,越重越好,让闻者足戒!
正方有理,反方不得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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